来宾法院窝案:至少8人落马,庭长退休后作掮客运作量刑,副庭长按刑期收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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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法院窝案:至少8人落马,庭长退休后作掮客运作量刑,副庭长按刑期收钱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1日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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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8日清晨,刚刚起床的广西万益(来宾)律师事务所律师夏全勇被来宾市监察委员会办案人员带走,这是广西监察机关首次对律师采取留置措施。
同年5月17日,来宾纪检监察网发布消息: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覃宗安、广西万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军因涉嫌严重违法,目前正接受来宾市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
经深挖彻查,来宾市纪委监委陆续查处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吕志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专职委员刘传国等人的违纪违法问题。
充当“司法掮客”的律师
律师,本应坚守“忠诚、为民、法治、正义、诚信、敬业”的职业道德,但个别律师利欲熏心、知法犯法,想方设法拉拢“围猎”法官,充当“司法掮客”,严重破坏司法的公平正义。
谢军的律师事务所,按照私人会所的样式装修。在这里,明里讨论案情,暗里吃饭请客、送烟酒送红包,通过各种方式拉拢腐蚀司法工作人员。
2008年至2019年间,谢军为了帮其代理官司的当事人谋取不做批捕、取保候审、从轻处理、案件改判等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送给司法工作人员300多万元。
“司法工作人员手握权力,涉案请托人愿意花钱办事,中间就需要有一个人牵线搭桥,作为律师,我很方便发挥这个作用。”谢军向办案人员说。
夏全勇原本是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副处级审判员。在法院任职期间,夏全勇就利用手中的审判权收受好处费,还把同事刘传国拉下水。在审理某案件中,夏全勇极力游说刘传国“网开一面”。最终刘传国底线失守,收了50多万元好处费。
2016年1月,刚刚从法院退休的夏全勇就到律师事务所发挥“余热”。在代理江某案件中,夏全勇送给一名法官10万元,江某得到从轻处理。
遭“围猎”的法官
2019年4月15日,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吕志雄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审查调查。
办案人员介绍,吕志雄早年工作出色,34岁就任基层检察院检察长,但随着职位的升迁,接触的人、管的事、管的钱越来越多,理想信念、党性原则在觥筹交错、小恩小惠中逐渐丧失。覃宗安为了打赢“黑心”官司,想方设法去拉拢“围猎”吕志雄。
来宾产奇石,不时有某某卖石头赚大钱的消息。工作之余,吕志雄也做起了奇石生意,但由于经营不善,亏空较大;其儿子借钱开饭店,也亏了200多万元。此时,覃宗安瞅准机会,和吕志雄搭上关系。
“吕志雄喜欢下围棋,我就钻研起围棋技艺。在下棋时,很自然地把工作联系上。”覃宗安说。
不久,他俩就在棋桌上进行了第一次“交易”。一名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二审请覃宗安作为其辩护人。为了打赢这场官司,覃宗安便邀约吕志雄下棋。借在棋盘上厮杀之际,覃宗安把请托事宜告诉吕志雄。吕志雄接受请托,利用手中的权力让这名被告人被从轻处罚。事后,覃宗安送给吕志雄5万元。
就这样,靠案吃案、以案发财成为吕志雄的惯用手段,他先后收受覃宗安送给的现金60万元,公平的法槌一锤锤失衡。
胆敢违纪违法者,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来宾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说:“我们成立了专案组,深挖彻查,不放过任何问题线索。专案组突破了几个游走在公检法机关的权力掮客,深挖出一批有价值线索,涉及一批重要岗位的干部。目前,吕志雄、刘传国、覃宗安、夏全勇等人涉嫌违法问题已经移交司法机关,等待他们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多管齐下强化以案促改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严肃查处吕志雄、夏全勇等人违纪违法问题的同时,如何治理病根、消除“后遗症”,来宾市强化以案促改。
来宾市监委发出监察建议书,督促涉案法院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决策程序和请示报告等制度,严格遵守“两个规定”等办案纪律,凡遇“三重一大”等事项,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督促司法部门和律师协会进一步采取措施,利用2个月集中对全市20家律师事务所进行专项整治,纠正违规执业行为,维护正常的法律服务秩序。
2020年4月27日,来宾市纪委监委到涉案法院召开“以案释德、以案释纪、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廉政警示教育大会,再次给党员干部敲响警钟。市法院主要负责人说:“这几起案件让我们深刻反思、警醒,法院党组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列出清单,逐项整改到位;同时要加强队伍的管理和教育,不断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堤坝。”
“我们强化日常监督,防止小错酿成大祸。开展谈话提醒88人次,督促驻在部门修订健全财务、公车、公务接待、资产管理等制度。”市纪委监委驻法院纪检监察组负责人介绍。
此外,来宾市纪委监委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精心选取34个典型案例编印《来宾市以案促改警示教育读本》,组织全市党员干部观看以市国企系列典型案例为主要内容的《蠹虫的末路》等警示教育片,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
重拳惩治司法腐败,加强以案促改,有力推动全市法制建设。2019年来宾市法院系统受理各类案件同比上升21.23%,结案率同比上升28.18%,执结率达94.54%。(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代江兵 喻大伟)
从广西来宾中院的刑庭庭长位子上退下来之后,夏全勇并没有闲下来,而是受聘到律所继续发挥“余热”,利用曾经在法院的人脉,给时任法院官员输送利益,多次帮委托人成功运作从轻量刑。
随着来宾市纪委监委2019年4月通报夏全勇和他所贿赂的法官被查,在接下来的4个月里,纪委监委密集发布通报,来宾法院系统“落马”官员达8人之多,此外多名相关联的律师被查。
尤其是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共有6人涉嫌严重违法被查,已经退休的原院长谭国庆、第二庭原副庭长郭庆欢等都没能逃过被查。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近日公开的郭庆欢等人受贿的判决书,从中可以窥见这起系列腐败案的一角。
【1】副庭长按刑期收钱
生于1963年的郭庆欢,2006年9月至2016年12月,先后担任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刑一庭审判员、刑二庭副庭长,本案案发时郭庆欢已经退休。
判决书认定,郭庆欢在办理案件中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收受现金共计人民币142万元。梳理发现,郭庆欢提供的帮助主要集中在帮他人从轻量刑上,尤其是集中在受贿案中。
一起强奸案上诉到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作为主办法官的郭庆欢在合议庭讨论该案时,提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良好,可适用缓刑,合议庭经评议后通过。之后,郭庆欢给被告人改判缓刑,收下了3万元好处费。
在李某受贿一案中,郭庆欢甚至给出了“收费标准”——每降一年刑期,收2万元“手续费”。李某辩护律师的证言证实了此事,2014年8月,李某受贿一案起诉到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的主办法官郭庆欢称,李某至少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如果他向法院领导争取,可降到十年以下量刑,每降一年收2万元费用。”
这是个令人心动的“交易”,李某家属同意了。在合议庭讨论该案时,作为主办人的郭庆欢提出李某为从犯,可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最终,合议庭通过了郭庆欢的量刑建议。
2014年12月18日,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年。随后,李某家属托赵某将4万元转交给郭庆欢。
郭庆欢还在两起案件中,想办法让被告人直接免予刑事处罚。
2011年11月至12月间,冯某贪污一案上诉到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为能从轻量刑,冯某给郭庆欢送了2万元。2013年6月26日,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改判冯某免予刑事处罚。
2013年9月至2015年9月间,郭庆欢在办理蓝某等三人私分国有资产案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三人从轻量刑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了33万元。
蓝某等三人原本分别是来宾市兴宾区八一医院的院长、副院长,该医院的凤凰分院和龙岩分院自2007年9月至2010年9月,通过对享受新农村合作医疗补贴的病人虚列药种、加大药量及住院天数,制作虚假的住院报销凭证等手段,向来宾市兴宾区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套取国家新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共计165.9万元,并将其中的121.9万元以发放绩效工资的名义私分给本院在编职工和聘用职工,其余的43.9万元为单位使用。蓝某三人分得4万元至7万元不等。
该案经过一审、发回重审、二审、再审等程序,最终蓝某三人由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变更为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事处罚。
郭庆欢称,当合议庭讨论该案时,他提出了对蓝某等三人给予免予刑事处罚,合议庭经评议后通过。
如果被告人因受贿一审判了较重的刑罚,郭庆欢也有办法帮忙扭转局面。
2012年8月,黄某因犯受贿罪被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黄某上诉后,案子来到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郭庆欢刚好是该案的主审法官。
黄某的代理律师是来宾市万合律师务所律师谢军,谢军找到郭庆欢,希望他能帮忙让黄某轻判。在合议庭讨论该案时,郭庆欢违背事实提出黄某在共同受贿中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合议庭一致认为黄某是从犯,给予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谢军还上了一道双重“保险”,他还找到了当时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吕志雄,让吕志雄过问一下这个案子。吕志雄了解时,该案已经过合议庭讨论,等待审签判决书,吕志雄便审签了该案的判决书。
2012年12月3日,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的第一项,以受贿罪判处黄某2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二审判决作出后,郭庆欢收受谢军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2】律所装修成“会所”围猎法官
来宾法院窝案的背后,不乏律师围猎的身影。律师谢军一直与郭庆欢来往密切,也正是由于谢军被查,才牵出了背后的郭庆欢。
2019年4月份,来宾市监察委员会在查办来宾市万合律师务所律师谢军行贿案时,发现了郭庆欢涉嫌收受贿赂的线索。
2014年7月11日,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在办理一起16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中,裁定将涉案的潘某等四人在招商银行名下的账户资金扣划到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
当时潘某的账户上400万余元被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扣划,他的代理律师正是谢军。谢军找郭庆欢帮忙时,郭庆欢称可以解决,但需25万元费用。经潘某同意后,谢军给予郭庆欢现金25万元。不久,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潘某被划扣的款项全部退回。
同样,另外三人的代理律师也效仿谢军这一做法,找郭庆欢帮忙,郭庆欢又陆续收了70万元。
2019年5月6日,郭庆欢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同月17日,谢军被通报涉嫌严重违法,接受来宾市监委监察调查。2019年8月1日,广西纪检监察网消息,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原副庭长郭庆欢被开除党籍和取消退休待遇。
此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曾在《一起留置案件引出的刮骨疗毒》一文中,将谢军等人称作“司法掮客”。
“谢军的律师事务所,按照私人会所的样式装修。在这里,明里讨论案情,暗里吃饭请客、送烟酒送红包,通过各种方式拉拢腐蚀司法工作人员。2008年至2019年间,谢军为了帮其代理官司的当事人谋取不做批捕、取保候审、从轻处理、案件改判等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送给司法工作人员300多万元。”
在谢军被查前不久,2019年3月18日清晨,广西万益(来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夏全勇被来宾市监察委员会办案人员带走,这是广西监察机关首次对律师采取留置措施。夏全勇被带走也拉开了这起塌方式腐败案彻查的序章。
在退休之前,夏全勇原本是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副处级审判员。在法院任职期间,夏全勇就利用手中的审判权收受好处费,还把同事刘传国拉下水。在审理某案件中,夏全勇极力游说刘传国“网开一面”,最终刘传国底线失守,收了50多万元好处费。
2016年1月,刚从法院退休的夏全勇就到律师事务所发挥“余热”。记者在同为来宾市法院系统落马人员宋文新受贿案一审判决书中,找到了夏全勇的身影。
判决书显示,2014年4月至2019年1月,宋文新利用担任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庭长、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刑事案件审判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谢军、夏全勇等8人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69.5万元。
2019年1月,宋文新利用担任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为江某滥伐林木案从轻量刑提供帮助,收受辩护律师夏全勇给予的好处费10万元。
2017年10月,宋文新利用审理黄某等人滥伐林木案件的职务便利,为黄某从轻量刑提供帮助,收受辩护律师谢军给予的好处费10万元。
上文提到的蓝某等三人私分国有资产、套取国家新农村合作医疗资金165.9万元一案中,记者注意到,这起案件再审时,判决书显示担任审判长的是吕志雄。
吕志雄也是被“围猎”的对象。来宾产奇石,收藏者不少,工作之余,吕志雄也做起了奇石生意,但由于经营不善,亏空较大;其儿子借钱开饭店,也亏了200多万元。此时,律师覃宗安借机和吕志雄搭上了关系。
吕志雄喜欢下围棋,覃宗安就钻研起围棋技艺。在下棋时,很自然地把工作联系上。不久,他俩就在棋桌上进行了第一次“交易”:一名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二审请覃宗安作为其辩护人。借在棋盘上厮杀之际,覃宗安把请托事宜告诉吕志雄。吕志雄接受请托,利用手中的权力让这名被告人获得从轻处罚。事后,覃宗安送给吕志雄5万元。
靠案吃案、以案发财成为吕志雄的惯用手段,他先后收受覃宗安送给的现金60万元。
【3】来宾法院系统8名法官落马
记者梳理发现,从2019年4月开始,来宾法院系统官员接连“落马”。在广西来宾法院系统,被“围猎”的法官从中级法院到基层法院,多达8人。
2019年4月9日,来宾纪委监察委公布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原委员、刑二庭原庭长夏全勇和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刘传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
2019年4月16日,来宾市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称,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吕志雄(正处长级)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同年4月17日,来宾市纪委监委再次发布消息,据来宾市兴宾区纪委监委通报,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宋文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同年5月6日,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原副庭长郭庆欢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
同年5月17日,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石卢胜因涉嫌严重违法被查。
同一天,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覃宗安、广西万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军被通报涉嫌严重违法,接受来宾市监委监察调查。
5月30日,来宾市纪委监委消息称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韦远潇同志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正配合来宾市纪委监委审查调查。
广西纪委监委2019年8月5日通报,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原书记、原院长谭国庆,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判决书显示,郭庆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拘役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宋文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来源:潇湘晨报】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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